新聞來源:眉山網
更新時間:2020-02-25 10:36:42
責任編輯:毛馨怡
眉山市精神文明建設辦公室
眉山市司法局
關于公開征求《眉山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草案)》(征求意見稿)意見建議的公告
廣大市民朋友們:
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規范、引導市民文明行為,提升市民文明素養和社會文明程度,深化全國文明城市創建,市精神文明辦、市司法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起草了《眉山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
為廣泛聽取社會公眾意見,進一步提高立法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積極推進科學、民主立法,現將《眉山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見和建議,請于3月24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和建議:
(一)電話:市精神文明辦028-38290191、市司法局028-38186815;
(二)電子郵箱:527154597@qq.com、342487040@qq.com;
(三)信函方式:眉山市東坡區蘇轍公園雛鳳閣市精神文明辦,郵政編碼 :620020;眉山市岷東新區彭山路和富牛大道交匯處眉山市司法局立法科,郵政編碼 :620010。
附件:1.《眉山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
2.《眉山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的起草說明
眉山市精神文明建設辦公室 眉山市司法局
2020年2月25日
附件1
眉山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升公民思想覺悟、道德水準、文明素養和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眉山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的規范及促進工作。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推動新時代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工作原則】本市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堅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倡導與規范相結合,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獎勵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政府職責】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明確工作總體目標、任務和要求,制定和實施相關政策措施,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五條【部門職責】市、縣級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統籌推進本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研究解決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重大問題。
市、縣級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本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指導、協調、監督、評估等工作。
第六條【組織實施】市、縣級人民政府相關工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轄區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宣傳和引導,積極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七條【社會參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國家公職人員、教育工作者、先進模范人物、社會公眾人物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和示范作用。
第二章 文明行為規范
第八條【熱愛祖國】公民應當熱愛祖國,增進愛國情感,主動接受愛國主義教育,積極參與愛國主義教育實踐活動,學習國旗升掛、國徽使用、國歌奏唱禮儀,尊重、愛護和正確使用國旗、國徽,在適宜的場合奏唱國歌。
第九條【社會公德】本市推動踐行文明禮貌、助人為樂、愛護公物、保護環境、遵紀守法的社會公德,鼓勵、支持以下行為:
(一)舉止文明,注重禮儀,保持良好儀容儀表;
(二)積極參加志愿服務組織和各類志愿服務活動,積極參與各類公益活動;
(三)見義勇為,參加搶險救災救人,制止違法犯罪行為;
(四)無償獻血,自愿捐獻人體器官(組織)、遺體;
(五)低碳生活,綠色出行,文明就餐,合理消費。
第十條【職業道德】本市推動踐行愛崗敬業、誠實守信、辦事公道、熱情服務、奉獻社會的職業道德,鼓勵、支持以下行為:
(一)國家工作人員敬業奉獻、服務群眾、奉獻社會、廉潔自律;
(二)企業事業單位及社會組織工作人員忠于職守、團結協助,遵守工作制度和操作規范;
(三)生產經營者、服務提供者守法經營,誠信經營,公平競爭,熱情服務。
第十一條【家庭美德】本市推動踐行尊老愛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儉持家、鄰里互助的家庭美德,鼓勵、支持以下行為:
(一)傳承“讀書正業、孝慈仁愛、非義不取、為政清廉”的三蘇家風;
(二)尊敬父母長輩,弘揚孝道美德,夫妻平等相待,勤勞節儉持家,教育、引導未成年家庭成員遵守文明行為規范;
(三)鄰里之間互謙互讓,守望相助,友善相處。
第十二條【個人品德】本市推動踐行愛國奉獻、明禮遵規、勤勞善良、寬厚正直、自強自律的個人品德,鼓勵、支持以下行為:
(一)自覺尊重公序良俗,自覺遵守市民文明公約、居民公約、村規民約、學生守則、行業規范以及其他行為準則;
(二)厚德修身、拾金不昧;
(三)勤奮敬業、艱苦奮斗。
第十三條【移風易俗】公民應當遵守移風易俗的下列規定:
(一)崇尚科學文化,抵制封建迷信;
(二)紅白喜事簡辦,抵制低俗婚鬧;
(三)推行綠色殯葬,倡導文明祭掃。
第十四條【公共秩序】公民應當維護公共場所秩序,遵守下列規定:
(一)等候依次排隊,出入通行有序、禮讓;
(二)在公園、廣場等公共區域進行體育鍛煉、歌舞等文體娛樂活動時,控制噪聲,避免干擾他人工作生活;
(三)在公共場所不喧嘩吵鬧;
(四)愛護公共設施,不侵占、損壞公共設施。
第十五條【環境衛生】公民應當維護公共環境衛生,遵守下列規定:
(一)養成良好衛生習慣,不隨地吐痰、便溺;
(二)維護公共場所整潔,不亂扔煙頭、垃圾、廢棄物,不亂寫亂畫亂涂亂掛;
(三)積極參與垃圾減量、分類;
(四)不在禁止吸煙的場所吸煙;
(五)不露天焚燒秸稈、垃圾、樹葉和其他廢棄物。
第十六條【交通出行】公民應當維護交通安全秩序,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乘坐機動車按照規定使用安全帶,駕駛和乘坐摩托車、電動車戴安全頭盔;
(二)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按照道路標志、標線行駛和停放,不插隊,不逆行、不亂停亂放;
(三)駕駛機動車應當禮讓斑馬線,規范使用燈光喇叭,主動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警車;
(四)駕駛和乘坐機動車不向車外拋灑物品;
(五)行人按照交通信號通行,走人行橫道,不跨越隔離設施;
(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應遵守乘車秩序,不干擾駕駛人安全駕駛;
(七)愛護共享單車,規范有序停放。
第十七條【文明小區】公民應當維護小區文明,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占用公共設施、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不在公共區域內亂堆亂放雜物;
(二)室內裝修作業、使用電器樂器等活動時避免噪聲干擾周邊居民正常生活;
(三)不在小區亂停放車輛、不私拉電線給車輛亂充電;
(四)不在小區內飼養家禽家畜等。
第十八條【鄉風文明】公民應當遵守鄉風文明行為規范:
(一)保持房前屋后衛生、整潔;
(二)按照規定做好農村污水和生活垃圾的處理;
(三)圈養家禽家畜,及時清理畜禽糞便;
(四)不在公路上打場曬糧、堆放柴草等物品。
第十九條【文明旅游】旅游者應當愛護文物古跡、風景名勝等旅游資源,愛護景區景點的公共設施、花草樹木,服從景區景點的引導和管理。
旅游從業者應當宣傳告知文明旅游行為公約,引導旅游者健康、低碳、文明旅游,及時勸阻不文明行為。
第二十條【網絡文明】網絡運營者、使用者應當文明辦網、文明上網,遵守下列規定:
(一)依法辦網,管理網絡內容,傳播健康信息,不編造、散布虛假信息;
(二)使用文明用語,傳播積極健康向上的信息,弘揚真善美、引領新風尚、傳遞正能量。
第二十一條【文明就醫】 醫務人員應當以患者為中心,發揚救死扶傷的人道主義精神,尊重患者隱私和權益。
就醫者應當文明就醫,尊重醫務人員,遵守醫療機構秩序;
醫患雙方應當文明處理醫療糾紛,共同建立依法、有序、良好的醫患關系。
第三章 不文明行為治理
第二十二條【環境衛生】在環境衛生方面,重點治理以下不文明行為:
(一)隨地吐痰、亂扔煙頭;
(二)隨意傾倒垃圾和廢棄物;
(三)在道路、建筑物、樹木及其他設施上亂涂、亂畫、亂貼、亂掛。
第二十三條【公共秩序】在公共秩序方面,重點治理以下不文明行為:
(一)使用高音喇叭、大功率音響器材或者采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進行商業促銷活動;
(二)在公共場所高聲喧嘩、赤胸裸背等影響市容形象的行為;
(三)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健身等活動中,使用音響器材產生過大音量干擾周圍生活環境;
(四)高空拋物。
第二十四條【交通出行】在交通出行方面,重點治理以下不文明行為:
(一)駕駛機動車亂停放、亂插隊、亂鳴笛,不禮讓斑馬線;
(二)駕駛非機動車不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逆行,亂穿馬路,非法占用車道;
(三)駕駛無牌無證的電動車、三輪車、四輪車上路行駛;
(四)行人不按照交通信號通行,亂穿馬路,翻越隔離設施;
(五)共享單車亂停亂放。
第二十五條【小區生活】在小區生活方面,重點治理以下不文明行為:
(一)違規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二)在樓道等公共空間亂堆亂放雜物;
(三)違反規定裝修作業干擾周圍生活環境;
(四)堵塞、占用小區消防通道。
第二十六條【養犬規定】在養犬方面,重點治理以下不文明行為:
(一)攜帶犬只出戶不束繩子的;
(二)攜帶犬只出戶不及時清理犬只糞便的;
(三)攜工作犬、導盲犬之外的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進入醫院、商場、博物館、圖書館、餐館以及設有犬類禁入標識的其他公共場所。
第四章 保障與促進
第二十七條【公共設施保障】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應當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建設完善下列設施設備:
(一)公交站牌、交通標志標線等交通設施;
(二)人行橫道、過街天橋、地下通道、綠化照明、停車泊位、消防等市政設施;
(三)盲道、坡道、電梯等無障礙設施;
(四)公共廁所及無障礙衛生間、第三衛生間設施,垃圾分類箱等環衛設施;
(五)廣告欄、宣傳欄等公益宣傳設施;
(六)母嬰室等便民設施;
(七)行政區劃、城鎮街巷、居民區、樓、院、自然村等地名標志設施;
(八)其他與文明行為促進有關的公益設施。
第二十八條【共享單車管理】共享單車經營企業應當加強對車輛的日常養護,保持車輛干凈整潔,及時對故障、報廢車輛進行清理更換;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監督管理承租人依法使用、停放,維護交通出行秩序;城市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共享單車企業的管理。
第二十九條【教育部門職責】教育主管部門和教育機構應當以立德樹人為根本,推進文明校園建設,開展文明禮儀教育和實踐活動;加強師德師風建設,引導教師模范遵守職業道德規范。
第三十條【愛國主義教育】本市推動愛國主義教育融入貫穿國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設全過程,加強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國防教育基地和革命紀念設施建設保護利用。
第三十一條【媒體促進】新聞媒體應當開辦專題宣傳欄目和節目,積極宣傳文明行為,曝光和批評不文明行為,傳播文明理念,營造全社會促進文明行為的氛圍。
第三十二條【不文明行為勸止】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對其工作場所、營業場所或者服務區域范圍內的不文明行為予以勸阻、制止;屬于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并協助取證。
鼓勵公民開展文明行為宣傳和不文明行為勸導等活動。
第三十三條【不文明行為處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規范執法行為,推進文明執法,提高執法效能。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在查處違法的不文明行為時,有權要求行為人提供姓名、地址、聯系方式等身份證明信息。
第三十四條【文明實踐活動】本市建立和完善新時代文明實踐組織體系,整合各級各類公共服務資源,在縣、鄉鎮和街道、社區(村)建立文明實踐活動平臺,發展文明實踐志愿者隊伍,全面開展文明實踐活動。
第三十五條【群眾性創建】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單位應當深化文明城市、文明單位、文明村鎮、文明校園、文明家庭等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
第三十六條【激勵表揚制度】市、縣級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在開展精神文明建設先進典型評選活動中,應當將文明行為表現情況作為評選標準和推薦條件。
鼓勵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對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職工、會員予以表彰獎勵。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環境衛生】在公共場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煙頭、垃圾、廢棄物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處個人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單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堵塞占用消防通道罰則】個人有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有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單位有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有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責令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不文明養犬罰則】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城市管理部門按各自職責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兩百元以下罰款:
(一)攜帶犬只出戶,未束犬繩的;
(二)攜帶犬只出戶,未及時清理犬只糞便的;
(三)攜帶犬只出入有犬類禁入標識的公共場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第四十條【處罰規定適用】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不文明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公開通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行政執法部門除依法進行處理外,可以通報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并可予以曝光:
(一)違反本條例規定,拒不配合行政執法工作,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
(二)以威脅、侮辱、毆打等方式打擊報復行政執法人員或者不文明行為勸阻人、投訴人、舉報人的;
(三)違反本條例規定,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條【社會服務】因不文明行為受到處罰,行為人主動減輕或者消除違法行為后果,或者自愿參加相關社會服務的,可以從輕、減輕或免除行政處罰,也可以折抵相應的罰款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法律責任】 有關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確履行本條例所規定職責或者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實施日期】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眉山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
的起草說明
《眉山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2019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立法任務已完成調研、起草等相關工作,現將有關情況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加強文明行為促進立法是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進新時代公民道德建設、愛國主義教育的內在要求。文明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也是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的重要內容。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要提高人民思想覺悟、道德水準、文明素養,提高全社會文明程度。”文明的社會秩序,是新時代的必然要求,也是廣大人民群眾的共同追求。
(二)加強文明行為促進立法是構建眉山新型城鄉治理體系的重要內容。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要努力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此,通過制定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相關要求轉化為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規范體系,對建立我市建設開放發展示范市,構建新型城鄉治理體系提供有力保障。
(三)加強文明行為促進立法是深化文明城市創建、提高文明城市創建法治化水平的題中之義。2018年,眉山市正式取得全國文明城市提名資格,正式開啟了第六屆全國文明城市創建。通過文明城市創建,眉山市在推進城市精細化管理中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在文明城市創建常態長效機制、工作機制、方法載體等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取得了顯著成效,市民文明素養與道德水平有了明顯提高。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文明城市創建的不斷深化,城市軟實力的競爭、文明城市之間的競爭,更多的是市民文明素養上的比拼。當前,一些不文明行為依然有禁不止,如行人亂穿馬路、市民亂扔垃圾、遛犬不牽繩、遛犬不及時清理排泄物等。為引導和規范市民文明行為,提升市民文明素養與社會文明水平,提高文明城市創建的法治化水平,有必要進行文明行為促進立法,持續提升市民文明素質和城市文明程度,推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落細、落小、落實。
二、制定依據
《條例(草案)》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眉山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根據《新時代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新時代愛國主義教育實施綱要》等精神,并參考借鑒自貢市、北京市、江蘇省鹽城市、湖北省十堰市、江西省撫州等城市的立法經驗。
三、起草過程
2019年11月以來,市精神文明辦,市人大法制委、社會委,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司法局等部門組成立法工作領導小組,制定工作方案,先后召開了立法工作領導小組會議,組織相關部門前往自貢市調研文明行為促進立法工作,先后在六區縣召集區縣部門同志和社會各界代表召開立法調研座談會,共有100余個部門(單位)、200多人參與。
同時,市精神文明辦還在新聞網絡平臺開展了眉山市“十大不文明行為”和“十大文明金點子”征集活動,收集整理了市民反映比較集中的“不文明行為”、“文明金點子”,為《條例(草案)》的起草提供了重要的參考依據。
立法調研的過程既是一次凝聚共識、制定規范的過程,同時也是對市民進行文明行為宣傳普及和教育的過程,為文明行為促進立法打下了扎實的民意基礎。在充分調研、網絡征求意見的基礎上,調研組共同起草了《條例(草案)》。
四、體例結構
《條例(草案)》共六章、四十四條,分為總則、文明行為規范、不文明行為治理、保障與促進、法律責任和附則。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到第七條),主要載明了立法目的、適用范圍、工作原則、政府職責、部門職責、組織實施、社會參與的規定。
第二章“文明行為規范”(第八條到第二十一條)以列舉的方式,圍繞熱愛祖國、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移風易俗、公共秩序、環境衛生、交通出行、文明小區、鄉風文明、文明旅游、網絡文明、文明就醫,提出具體的文明行為規范要求。
第三章“不文明行為治理”(第二十二條到第二十六條),主要是針對當前我市在環境衛生、公共秩序、交通出行、小區生活、養犬方面存在的亟需治理的突出問題。
第四章“保障與促進”(第二十七條到第三十六條),主要強化對公共設施保障、共享單車管理部門、教育部門、愛國主義教育和媒體促進的有關職責,列舉了對不文明行為勸止和處理,文明實踐活動、群眾性創建、激勵表揚等措施手段,來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五章“法律責任”(第三十七條到第四十三條),主要對違法本條例的禁止性條款,如違反環境衛生的規定、不文明養寵、堵塞消防通道等設施相應的法律責任,作出一定的處罰。
第六章“附則”(第四十四條)規定了條例的施行日期。
五、主要立法思路
(一)堅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的重要論述,樹立鮮明道德導向,弘揚美德義行,引導全社會崇德向善。結合中共中央、國務院頒布的《新時代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新時代愛國主義教育實施綱要》精神,注重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精神內涵外化為法律規范的具體要求,實現自治、法治、德治相融合相促進。
(二)堅持問題導向。從問題著手,針對精神文明建設和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工作的實際需要,查漏補缺,有的放矢。從長效發力,總結提煉我市在城市管理體制、創建工作機制、方法載體等方面的成功經驗,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長效常態。
(三)堅持依法立法。依法明確各級黨委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職責權限,切實推動相關部門履職盡責,避免監督管理空白。注重法制統一,嚴守地方立法“紅線”,在法定權限內對規范的內容予以細化和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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