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來源:眉山網
更新時間:2020-05-10 06:54:03
責任編輯:任楓楓
眉山網訊(記者 黃海波)為推進“質量強市”戰略,近日,我市出臺《眉山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提出眉山市政府質量獎每兩年評選一次,分為市政府質量獎組織和個人,原則上每次評選表彰不超過5個(含個人1名)。
市政府質量獎是我市設立的最高質量獎項,是全市質量領域的最高榮譽,主要授予質量管理成效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在全市處于領先地位,對經濟社會發展作出卓越貢獻,在全市具有標桿示范作用的組織和個人。《辦法》提出,對首次獲得市政府質量獎的獲獎組織、個人分別獎勵30萬元、5萬元獎金。
其中,申報市政府質量獎的組織必須同時具備在眉山市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取得國家規定應取得的相關證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連續正常生產經營3年以上;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和產業政策要求;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滿3年并取得顯著成效,近3年主要經濟指標和社會貢獻程度居市內同行業或同類型組織前列;積極開展質量創新、標準創新和品牌創新,特別是在技術創新、管理創新、制造方式創新和商業模式創新等方面取得成效,創新成果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近3年內無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未發生因組織責任導致服務對象、用戶(顧客)投訴的突出問題;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無違法違規行為等條件。
《辦法》明確,市政府質量獎實行動態管理,獲獎組織和個人發生嚴重違紀違法行為或重大質量安全事故;各級各部門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的;消費者(用戶)對質量(服務)反映強烈,有顧客、員工、供應商、社會等相關方的重大投訴,受到有關部門行政處罰等情形之一的,經核實批準后將撤銷其已獲獎項,收回榮譽證書、獎牌及獎金并公開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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