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來源:
更新時間:2023-12-13 14:49:01
責任編輯:衛琳霞
農資產品是農業的基礎資料
對于農民的農業生產來說非常重要
12月13日,記者從市農業農村局獲悉
眉山市2023年農資打假典型案例公布
一起看看,都有哪些案例?
又有怎樣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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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丹棱縣農業農村局在對獸藥經營單位開展執法檢查中,發現當事公司正在銷售的一個獸藥品種存在超過質量保證期的現象。丹棱縣農業綜合執法大隊對其開展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經營的一個獸藥品種存在超過質量保證期,且還存在假獸藥現象。當事人經營假(劣)獸藥的行為違反了《獸藥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丹棱縣農業農村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依據《獸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并沒收涉案藥品11.36千克,違法所得440元,處罰款2635元,罰沒款合計3075元。
2022年,仁壽縣農業農村局對農作物種子開展質量監督抽檢,當事人經營的玉米種子送檢驗檢測單位檢驗后,純度不達標,判定為不合格。2022年12月,收到檢驗報告后,仁壽縣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開展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經營劣質農作物種子40公斤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八條。仁壽縣農業農村局責令改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五條之規定沒收違法所得320元,處罰款10000元,罰沒款共計10320元。
2022年,眉山市東坡區農業農村局在農藥質量專項監督抽檢中,當事人經營的一個農藥產品由于有效成分含量不符合標明值,并檢出說明書未標注的成分,判定為不合格。2023年1月東坡區農業綜合執法隊伍開展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經營的該農藥產品按照《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之規定系假農藥。東坡區農業農村局依據《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沒收涉案農藥產品,違法所得50元,處罰款5000元,罰沒款合計5050元。
2023年7月,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區分局向眉山市彭山區農業農村局移交案件線索。眉山市彭山區農業綜合執法大隊對該線索開展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通過購買農藥和肥料(葉面肥),進行分裝、混合后以農藥名義對外銷售的行為違反了《農藥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眉山市彭山區農業農村局責令改正,依據《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沒收其購入的原料農藥及肥料以及分裝包裝袋及標簽,沒收違法所得7935元,處罰款80000元,罰沒款合計87935元。
2022年11月,丹棱縣農業農村局在聯合開展農資市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經營的產品中存在有未取得農藥登記證和超過質量保證期農藥。丹棱縣農業綜合執法大隊開展立案調查。經查實,當事人銷售未取得農藥登記證和超過質量保證期農藥行為違反了《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丹棱縣農業農村局依據《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責令改正,沒收涉案農藥產品,沒收違法所得1150元,處罰款20000元,罰沒款合計21150元。
2023年10月,眉山市東坡區農業農村局接到投訴舉報反映其通過某網絡平臺購買的魚飼料為“三無產品”。眉山市東坡區農業農村局對線索開展核查,在核查過程中發現當事人存在將正常的魚苗開口料拆包、分裝,并通過網絡平臺銷售的現象。眉山市東坡區農業綜合執法大隊開展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將正常購入的魚苗開口飼料進行拆包、分裝,并通過其網絡平臺店鋪銷售的行為違反了《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眉山市東坡區農業農村局依據《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沒收違法所得5463.55元,處罰款2100元,罰沒款合計7563.55元。
2023年4月,在全市聯合交叉執法檢查洪雅縣農資經營市場時,聯合執法人員在檢查當事獸藥有限公司經營的獸用生物制品時發現存在超過《獸藥經營許可證》備案范圍的生物制品現象。洪雅縣農業農村局執法大隊開展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經營超過《獸藥經營許可證》備案范圍的獸用生物制品違反了《獸用生物制品經營管理辦法》第十六條。洪雅縣農業農村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依據《獸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之規定沒收涉案獸用生物制品,沒收違法所得8元,處罰款620元,罰沒款合計628元。
2023年,在農資市場聯合交叉執法檢查中,發現當事人經營的產品存在限制性農藥產品和超過質量保證期農藥。仁壽縣農業農村局農業綜合執法大隊對其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未取得限制性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限制農藥行為違反了《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認定為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根據《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經營超過質量保證期的農藥認定為經營劣質農藥。仁壽縣農業農村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依據《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之規定沒收涉案農藥,沒收違法所得37元,處罰款7400元,罰沒款合計7437元。
2023年3月,青神縣農業農村局接群眾舉報,組織農業綜合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的經營門市開展檢查。經查,當事人在未取得限制農藥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經營的農藥產品中有限制用農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青神縣農業農村局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依據《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沒收經營的限制農藥,沒收違法所得140元,處罰款7000元,罰沒款合計7140元。
2023年3月,仁壽縣農業農村局在開展農資市場檢查中,發現當事人經營的獸藥中存在已過質量保證期的,根據《獸藥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認定為劣獸藥。仁壽縣農業綜合執法大隊開展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經營劣獸藥的行為違反了《獸藥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仁壽縣農業農村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依據《獸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之規定沒收劣獸藥,處罰款2200元。
來源丨眉山日報全媒體記者 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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