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來源:人民網
更新時間:2017-12-26 10:01:10
責任編輯:周剛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和國家衛生計生委日前發布《醫藥代表登記備案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稿提出,醫藥代表不得承擔藥品銷售任務,不得參與統計醫生個人開具的藥品處方數量,不得直接銷售實物藥品,不得收款和處理購銷票據,不得進行商業賄賂。
意見稿提出,醫藥代表不得誤導醫生使用藥品,不得夸大或誤導療效,不得隱匿藥品不良反應。
根據意見稿,醫藥代表的姓名、性別、照片、身份證號等信息需在登記備案平臺備案。藥品生產企業是登記備案主體,應當對其聘用或授權的醫藥代表在統一的平臺上進行登記備案。醫藥代表登記備案平臺由食藥監總局指定。
據了解,醫藥代表是指代表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持有藥品批準文號的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藥品信息傳遞、溝通、反饋的專業人員。進口藥品總代理商可以代理境外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負責醫藥代表的登記備案管理工作。藥品銷售人員不屬于醫藥代表。(陳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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